近日有媒体报道,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专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发出通知,明确将于2020年开展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落实情况督导,要求各地结合实际,于2020年上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落实情况组织督导检查,对发现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采取约谈、问责等多种措施督促整改。把教师工资收入保障纳入督导充分体现了国家要提高教师待遇水平的决心,对广大教师而言是重大利好消息,下一步工作的关键在于如何狠抓落实。
持续稳步提升教师工资水平非一时之功,需要建立长效机制。首先需要各地确立系统制度观。所谓系统制度观就是要准确把握制度脉络并以协同思维去审视和执行制度。历史性来看,此次纳入督导不是一次孤立的举动,而是提高教师待遇系列制度的必然延伸和重要保障。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但由于教师身份缺乏明确界定等原因,导致政策一直无法全面有效落实。2018年《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颁发,确立了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并明确提出要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以及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先后颁发,并对教师收入水平再次进行了明确。由此可见,上述文件群对教师收入的界定和要求具有很强的内在一致性,各地需要把握好系列制度的脉络和规定,这是切实提升教师收入的基础。
此外,在区域教育经费投入上,笔者认为要明确“三优先”。第一是教育投入优先。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投入重点予以优先保障,鼓励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事业,努力让教师成为全社会尊重的职业。第二是政策落地优先。各地要加强省级统筹,强化政府责任,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优先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收入政策。第三是工资发放优先。各地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要优先保障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
落实好教师工资水平政策,还需要各地强化主体责任,建立问责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但多年来在有的地方为什么没有真正落实好?除了经济发展不均衡、一些地方财力不足等客观困难因素外,对教师工资的支出责任没能完全厘清以及缺乏问责机制也是重要因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强化政府责任,力争用三年时间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待遇问题,凡未达到要求的地区要限期整改达标。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明确承担起主体责任,确立好路线图和时间表,建立起明晰的问责机制。
除了落实督导要求以外,各地还要探索和尝试破解一个难题,即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是长效机制的重要部分,但仅仅保障绩效工资总量还是不够的。教师工资问题一直被研究者和政策制定者所关注,是因为具有吸引力的工资水平能提升教师职业的吸引力,从而吸引、保留与激励优秀教师。目前的政策是将教师与当地公务员工资水平进行比较,但所有地域是否都适合以公务员作为唯一的参照对象进行工资总量统筹?毕竟教师和公务员工资都是相对独立的,与其他职业缺乏比较和联系。笔者建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尝试教师与其他职业的薪资水平进行比较,此外还可以考虑通过与物价水平挂钩或与经济发展水平挂钩,建立教师绩效工资定期增长机制,确保教师工资的增长与实际购买能力的匹配,从而保障教师职业的可持续吸引力。
(作者系北京教科院课程中心副主任、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