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教委印发《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措施》(以下简称《管理措施》),明确了“不得布置惩罚性作业”等多条底线。
在中小学减负的大背景下,《管理措施》秉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把指导性原则细化为具体要求,为教育实践中的减负提供了富有操作性的依据。
《管理措施》中的大部分要求,都是针对教育界长期以来深受诟病的“痛点”,果断出手,精准施策。例如落实进校App的“双审查”责任制,不得使学生作业演变为家长作业,杜绝要求家长代为评改作业,不使用侮辱、嘲讽言词或符号批改、反馈作业等规定,为教育行为划出了清晰的底线,赢得了家长们的一致叫好。
但是,“禁止”中的一些规定似还有厘清的必要。例如,“不得布置惩罚性作业”,这是针对一些学校和老师动不动就布置大量的抄写、默写等机械性的作业,本来是一件好事,因为这类作业增加学生的负担又没有实际效果,布置起来却不需要花什么脑筋。不过,如果一个孩子总是写不对生词,让他抄10遍算不算惩罚?一名教育工作者,是否也应该拥有一些促进教学和实现教育目的的合理惩戒手段呢?
前一段时间,教育惩戒权一度成为热门话题。教育部门不但明确教师可以拥有教育惩戒权,而且表示将制定具体实施的细则。适当的惩戒权当然不是指教师可以随意惩罚学生,用任何方式惩罚学生。去年11月,江苏省常州市局前街小学召开了一场关于惩戒制度的听证会。在听取了教师、学生、家长、心理学专家和法律界代表的意见后,学校归纳出“经常不能完成自己力所能及的学习任务”等7种可惩戒行为,并总结了8种惩戒方式。
8种方式中,有一种就是“加倍劳动”,即将自己力所能及应完成的学业任务和劳动任务完成,并加做一次,然后与学生约定再犯错,如何翻倍。根据反复犯错的情况,不断提高之前约定的相应的倍数,最高不超过5倍。这种方式能够让学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时也能在惩戒的过程中学到知识,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那么,“不得布置惩罚性作业”的规定,为教师的惩戒权留下用“武”之地了吗?
在教育学界,一个广泛被认可的原则是,面对孩子的错误,家长或老师要持有温和而坚定的态度。温和,指的是成年人不能用发脾气、辱骂等方式来“教育”孩子、发泄不满;坚定,则是指对孩子的错误不能视而不见、妥协退让。与学生约定好什么情况下会“罚抄”作业,并且在他“触线”时实施惩罚,可以说是一种温和而坚定的做法。
当然,动不动就罚抄作业、罚抄课文,是一种教育上的懒惰,应该坚决反对。因此,如何把握好惩戒的度就是关键了,运用之妙,不能“存乎一心”,而应该在学校、教师、家长和学生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共同做出明确的约定,让教育惩戒具有可预期性。在明晰的规则之下,给予触碰规则者适当的惩罚,相信大家都能接受。
(作者:土土绒,系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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