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即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了高考等4类考试作弊属犯罪,以及相应的处罚。
考试尤其是国家级考试,是人们获得高等教育机会、职业准入资格、工作岗位的重要方式。考试作弊严重损害了其他考生切身利益,危害社会公平正义。当不端者通过作弊获得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准入资格,后果不堪设想。遗憾的是,近年来,考试作弊高发、多发,特别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的有组织的考试作弊活动持续蔓延,危害日益严重,依法严惩考试作弊,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培养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风尚刻不容缓。
在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就作弊本身而言,只构成违法。即便涉嫌刑事责任,也只能因为其手段行为涉及行贿、受贿、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犯罪。这就使打击作弊陷入了某种尴尬境地。除了取消考生考试资格和限考外,我们一直只是在惩罚作弊的手段或方式,而并没有让作弊这个终极目的行为获得应有惩罚,这也使得违法成本与行为危害性以及违法“收益”并不匹配,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有组织作弊行为横行。
好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设立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等罪名,及时补足法律短板,让严惩作弊行为更加师出有名。考试作弊入刑近四年来,根据权威数据,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各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案件5000余起,依法打击违法犯罪人员上万名,查获涉考的学生10万余名,收缴作案器材50万余套。而从法院角度,截至今年7月,不到四年里,已有3724人因相关犯罪被刑事处罚。
数据不可谓不惊人,形势不可谓不严峻。而另一方面,大量司法实践后,也凸显出刑法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不易把握,法律适用存在诸多认识分歧等问题。法条究竟该如何适用,亟待破题。在这种背景下,新司法解释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情节严重、作弊器材、既遂的认定标准、罪数处断规则。这将对司法机关准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彼罪、一罪数罪、既遂未遂、罪轻罪重,统一裁判尺度,大有裨益。
刑事打击作弊不仅需要更精准,更需要体现“严”字当头。新司法解释重申了在作弊行为涉及多个犯罪时,按照重罪处罚的原则,并强调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作弊活动可以视情况适用其他的罪名来进行惩罚,实现了对考试作弊犯罪刑法保护的全覆盖;将高考、考研、公考等重点考试作弊犯罪直接升档量刑;对于考试工作人员组织作弊从严惩治;加大职业禁止、禁止令和财产刑的适用力度,既让此类罪犯在经济上得不偿失,更使其难以“重操旧业”。
本次司法解释不仅符合群众诉求与现实需要,更加符合刑法理论与刑罚理念。期待司法解释的出台能让刑罚之刃更为锋利,产生更强烈的威慑力,同时带动整个防作弊法律体系的完善,通过良法之治维护好各类考试的秩序,维护好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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