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7月9日电 (记者 郝孟佳)今天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进行解读。
在回答关于教师惩戒权的问题时,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表示,这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按照我国《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承担教书育人过程中,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也就是说,教师有责任、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
但是由于过去这些年一些程序性的规定不是很严密、不是很规范甚至缺失,也影响了教师正确地行使教育惩戒权,突出表现为,现在有的教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实际上这是对学生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另外还存在一些过度惩戒的行为,甚至体罚学生,这也是不合适、不应该的。
吕玉刚说,现在社会上也有一种现象,有的家长对教师批评教育孩子也不够理解,甚至造成家校矛盾。所以,从有利于学生全面健康成长出发,帮助孩子从小扣好人生的第一颗扣子,我们有义务、有责任对教师惩戒权出台细则进行规范和明确。
吕玉刚介绍,下一步,按照《意见》提出的要求,着眼于教师教育惩戒权的问题,首先明确基本原则。教育惩戒的目的重在教育,是出于对学生的关爱、保护,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愿望出发来实施教育惩戒。
第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形式,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促进广大教师既热情关心学生,又严格管理要求学生,这样才能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在这方面,我们特别希望社会各界、家长给予积极理解,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共同育人的氛围,提高育人效果。
第三,抓紧修订《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从法律规定上进一步明晰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保障教师有效地行使惩戒权,促进教师敢管、善管,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师道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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